二是不向承办法官或合议庭组成人员申请回避,向人大、政法委、上级法院、院领导,写反映材料,凭空编造审判人员与对方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要求上级有关部门或院领导查处,并申请回避;
三是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不申请回避而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四是无正当理由既不申请某个审判人员或审判庭回避,而是申请整个法院回避对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时,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该回避的回避,凡不符合回避条件的,应予以驳回,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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