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的事,撤销与不予执行仲裁的原因是一样的,当事人可以选择一种行使。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修改了下面的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条目的是保持与仲裁法的规定一致。
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仲裁一般是两方根据他们之间的情况签订的一种协议,自愿把争议由仲裁员进行裁判。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通常限于仲裁程序有缺陷或者仲裁员行为不当,有实质性问题的。
申请撤销裁决有非常严苛的条件。
而且,申请撤销仲裁的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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