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用人根据我国《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盗用人应对持卡人承担侵权责任,应返还财产并赔偿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同时,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银行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金额达到5千元以上的,将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类案件的盗用人短期内常常无法查出,也就无法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责任。
这样一来,责任的承担就自然落到了发卡银行和持卡人自己身上。
(二)发卡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储户存款安全保障义务。
银行为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服务,应当确保该卡内的数据信息不被非法窃取并加以使用。
并且,银行作为发卡行及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在其与用户的合同关系中明显占据优势地位,银行理应承担伪卡的识别义务。
发卡行未能充分尽到对于系争银行卡的交易安全保障义务给持卡人造成了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三)持卡人与发卡行一样,持卡人的义务主要约定在其与发卡行签订的《服务协议》之中,其中最主要的义务就是持卡人对银行卡的妥善保管义务,不过对于如何界定是否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地判例中法官也往往是结合生活经验和实际情况来进行具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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