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买房交易中,若要求退还已缴纳之定金,则可采用如下两种方法进行操作:首先,如果通过双方友好协商,买卖双方达成共识并决定解除原有房屋买卖合同,那么此时便可同时退还相关款项;其次,若是协商过程未果,且买卖双方未能就退还定金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且退还定金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影响原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根本性违约行为,那么在此情况下,购房者将失去要求返还定金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