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
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通知其再前手;
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的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的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票据金额为限。
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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