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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延长至三十日”“七日以内”37日。
依据为刑诉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两者时间上的差别,也许是从侦察机关工作强度的角度出发分别确定的罢。
对于被拘留人,如果属错误拘留,其有国家赔偿法索赔的依据(“第十五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二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三十二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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