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说法存在错误认知。
本票由出票人签发,其承诺在见票时,毫无条件地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确定的金额。
我国《票据法》所规定的本票仅限于见票即付的银行本票,这突出了本票自身独有的性质特点。
汇票则是出票人签发的,它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特定日期,无条件地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确定的金额。
汇票又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本票与汇票在付款人、性质等诸多方面有着本质的差异,绝不能将本票的性质错误地归结为只能是即期汇票,它们各自有着明确的定义和特点,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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