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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生效合同中的附随义务,乃是因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
从性质角度而言,附随义务具有从属性,它并非合同的主要给付义务。
即便合同尚未生效,然而在订立合同的过程当中,当事人有可能已经知晓对方的某些秘密信息等情形,即便如此,他们依然负有保密等附随义务。
譬如,在合同的磋商阶段,倘若一方获取了另一方的商业秘密,即便最终合同未能生效,也绝不能随意将此秘密泄露出去。
倘若违反了这种未生效合同的附随义务,给对方带来了损害,那么就可能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其赔偿的范围涵盖了对方为订立合同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信赖利益方面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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