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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证的范围: 郑州市建成区分为内已经办理初始土地登记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房改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使用的国有土地。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或不予登记: 1、未办理土地登记或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未经处理; 3、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担保、抵押等他项权利; 4、非法用地和违章建筑; 5、使用集体土地; 6、土地权属存在纠纷; 7、其他应暂缓或不予登记的。
(二)住房用地登记申请人: 住房用地登记的申请人为现住房用地的土地权利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屋产权管理人,以及具有合法房屋产权的权利人,或者其他需要分割住房用地的土地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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