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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违约责任的形式都有哪些

郝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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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1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我国违约责任的形态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预期违约。即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2、不履行。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从不履行的原因看,既可能是当事人虽然能够履行但是拒绝履行,也可能是当事人不能履行债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拒绝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3、迟延履行。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接受履行。

4、不适当履行。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谓的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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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有什么形式
[律师回复] 对于违约责任有什么形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违约责任有什么形式 (一)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主要适用于拒绝履行和迟延履行的情形。 (1)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2)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如买卖房屋的合同房屋灭失的。 ②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③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如提供劳务的合同。 ④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实际履行的要求 (二)采取补救措施 补救措施适用于不完全履行的情形,其主要方式有: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三)违约金责任 1.概念 违约金是依据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须在合同中预先约定) 2.违约金的调整 (1)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四)定金责任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是合同的一种担保方式,由《担保法》来规定。对于定金,应注意的是: 第 一,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如果没有实际交付定金,定金合同不生效,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第 二,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如果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无效。 第 三,实际交付的定金与约定的数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的数额为准,视为当事人变更定金合同。 第 四,违约方部分违约的,定金罚则仅适用于违约部分。 第 五,一个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当事人只能择其一而行使。 (五)损害赔偿 1.损害赔偿对于所有违约情形均适用。 2.完全赔偿原则,即应当赔偿非违约方因为违约而受到的全部损失,包括: (1)所受之损害,即合同当事人现有财产的积极减少。 (2)所失利益,也称为预期利益,即合同当事人因合同履行可获得的利益。 但需要注意的是依据违约行为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只能请求物质损害赔偿。 3.合理预见规则 即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1)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括现实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总额的规则,不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 (2)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 (3)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的损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者情况加以判断。 4.损害防止义务 (1)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2)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损害赔偿可以与继续实际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相并用。 (六)损害赔偿、违约金、定金的适用关系 1.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用,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而适用。 2.违约金和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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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形式有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违约责任形式有哪些 (一)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主要适用于拒绝履行和迟延履行的情形。 (1)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2)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如买卖房屋的合同房屋灭失的。 ②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③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如提供劳务的合同。 ④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实际履行的要求。 (二)采取补救措施 补救措施适用于不完全履行的情形,其主要方式有: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三)违约金责任 1.概念 违约金是依据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须在合同中预先约定) 2.违约金的调整 (1)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四)定金责任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是合同的一种担保方式,由《担保法》来规定。对于定金,应注意的是: 第 一,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如果没有实际交付定金,定金合同不生效,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第 二,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如果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无效。 第 三,实际交付的定金与约定的数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的数额为准,视为当事人变更定金合同。 第 四,违约方部分违约的,定金罚则仅适用于违约部分。 第 五,一个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当事人只能择其一而行使。 (五)损害赔偿 1.损害赔偿对于所有违约情形均适用。 2.完全赔偿原则,即应当赔偿非违约方因为违约而受到的全部损失,包括: (1)所受之损害,即合同当事人现有财产的积极减少。 (2)所失利益,也称为预期利益,即合同当事人因合同履行可获得的利益。 但需要注意的是依据违约行为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只能请求物质损害赔偿。 3.合理预见规则 即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1)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括现实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总额的规则,不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 (2)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 (3)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的损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者情况加以判断。 4.损害防止义务 (1)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2)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损害赔偿可以与继续实际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相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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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形式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违约责任形式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违约责任形式有哪些 (一)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主要适用于拒绝履行和迟延履行的情形。 (1)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2)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如买卖房屋的合同房屋灭失的。 ②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③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如提供劳务的合同。 ④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实际履行的要求。 (二)采取补救措施 补救措施适用于不完全履行的情形,其主要方式有: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三)违约金责任 1.概念 违约金是依据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须在合同中预先约定) 2.违约金的调整 (1)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四)定金责任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是合同的一种担保方式,由《担保法》来规定。对于定金,应注意的是: 第 一,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如果没有实际交付定金,定金合同不生效,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第 二,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如果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无效。 第 三,实际交付的定金与约定的数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的数额为准,视为当事人变更定金合同。 第 四,违约方部分违约的,定金罚则仅适用于违约部分。 第 五,一个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当事人只能择其一而行使。 (五)损害赔偿 1.损害赔偿对于所有违约情形均适用。 2.完全赔偿原则,即应当赔偿非违约方因为违约而受到的全部损失,包括: (1)所受之损害,即合同当事人现有财产的积极减少。 (2)所失利益,也称为预期利益,即合同当事人因合同履行可获得的利益。 但需要注意的是依据违约行为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只能请求物质损害赔偿。 3.合理预见规则 即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1)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括现实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总额的规则,不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 (2)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 (3)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的损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者情况加以判断。 4.损害防止义务 (1)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2)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损害赔偿可以与继续实际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相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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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的违约责任形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物业管理的违约责任形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物业管理合同的违约责任具体的形式就是指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公司违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活动得以实现的一个基本的法律文件,依法共同遵守并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是业主、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双方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义务。只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有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另一方就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追究对方的合同违约责任。在物业管理不断走入市场化的今天,对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的正确认识,对于依法行使和维护业主、业主大会以及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1、继续履行合同,即强制履行合同,是指业主、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公司违约后,另一方得请求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合同义务,以实现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预期目标。从合同的本质看,合同之所以存在,主要在于促进交易、保护交易、救助交易。当一项交易出现问题时,合同的作用就象医生治病一样尽力使交易脱离危险及重新获得新生,而不是动辄将其扼杀。继续履行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下的一种补救方法。在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请求强制履行合同是法律赋予另一方当事人的一项权利。 2、采取补救措施,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予以补正。例如,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规定作好公用设施维修养护,业主、业主大会可以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对公用设施重新进行维修养护或者进行修理、更换等等。合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若于履行期内完成予以补正的,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若于履行期届满后完成的,违约的合同当事人还应承担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 3、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一方违约后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额。例如,业主、业主大会违反招投标法的规定,不与中标的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者在中标后要更改物业管理费这种招投标的核心内容,物业管理公司就有权按照招投标的约定要求违约的业主、业主大会支付违约金。又例如,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双方约定,经过约定的期限,物业管理服务要达到某种程度的水平,而在期限届满后未达到,则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4、赔偿损失,是指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赔偿对方损失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是最常用的重要救济措施。它既可以与其他责任形式并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赔偿损失的范围,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对赔偿范围的约定,可以是对具体赔偿数额的约定,也可以是对损失计算方法的约定。只要合同中有关于赔偿的约定,当事人就有权依约定请求违约方赔偿。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未约定赔偿范围的,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可得利益损失,但不能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的损失。违约方违约后,对方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而没有采取适当措施的,无权就因此而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合同当事人因违约方违约同时受到损失和利益的,在计算损失时应扣除其所受利益。赔偿损失,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应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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