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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实劳动关系成立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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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19
我国对于事实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有哪些的规定如下: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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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38浏览 2025-07-16
有事实劳动关系属于劳动关系吗?
属于。有事实劳动关系,也属于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已经开始用工,有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服务证”等材料,能证明双方之间有劳动关系。前提是劳动者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劳动关系确实存在,如果证据效力不足的,那么很有可能被认定为不存在劳动关系。
35浏览 2025-05-13
多重劳动关系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吗
多重劳动关系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是与其中一家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就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属于劳动合同关系。
41浏览 2025-02-24
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事实收养关系应该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一、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二)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三)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四)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但收养成年人除外。 (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六)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如果是为了玩弄女性或长期姘居而收养异性子女,就不能允许。 (七)收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须由夫妻共同收养。 (八)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二、事实收养关系应该如何认定所谓事实收养,是指未办理一定的法律手续,而具有收养的实质内容所形成的收养关系,事实收养时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大量存在于现实生活当中。《收养法》不承认事实收养为合法有效的收养。但是,在收养法颁布事实之前,也就是1992年4月1日发生的事实收养,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形成收养关系。具体来讲,事实收养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以父母相待。具体可以表现为养子女改随养父母的姓氏,相互之间以父母子女相称;养父母对养子女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有户口簿认识档案等材料。 (二)长期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是父母子女之间最基本的相处形式,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父母子女之间的主要权利义务。如果养父母由于工作、生活等特殊原因将养子女寄养至他人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也可能成立事实收养。 (三)实际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表现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照顾、保护、教育、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相互之间的继承等。 (四)亲友、群众或有关单位的认可。以为收养属于私人事故,涉及家庭内部关系,外人一般不太知晓。但与当事人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或收养人所在单位对此一般会比较的了解,可以起到见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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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属于劳动关系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暑期实践和职业实习者与聘用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他们通常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因此不受雇佣关系的约束。尽管如此,他们作为劳动者,仍享有人权保障和法律权益。这意味着他们在工作过程中应受到公正对待,其权益不应受到侵犯。这是对他们辛勤付出的基本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22浏览 2024-04-10
借用关系是否属于事实劳动关系
17浏览 2025-03-22
在校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劳动关系成立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在校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劳动关系成立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此纠纷涉及在校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要确定郭某与该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必须得先确定郭某与该公司之间劳动合同的效力。 首先,在校生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根据原劳动部1995年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2条的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条款是关于在校生勤工俭学的规定,并未否认在校生的劳动权利和劳动能力。此外,除《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外,我国法律没有对在校生成为劳动关系主体进行禁止性规定。 其次,《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2条是否适用于此纠纷?一般而言,大学生参与实习分为三类:培训型实习、就业型实习和勤工俭学型实习。培训型实习是作为学校教学计划的一部分,由学校统一安排到实践部门进行的实习。就业型实习是指已经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以最终在实习单位就业为目标进行的实习。勤工俭学型实习是在校生个人利用业余时间进行的勤工俭学活动。上述三类实习中,《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2条仅适用于勤工俭学型实习,而不适用于培训型实习和就业型实习。郭某虽为在校生,但其以就业为目的进入该公司实习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实习是为毕业后在该公司工作进行的锻炼,属于就业型实习,不适用《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2条。此外,郭某签订劳动合同时已满16周岁,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郭某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综上,可认定郭某与该公司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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