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按照对子女成长有利的原则,子女会被判归一方
抚养。同样,在夫妻离婚后子女未成年之前,当享有
抚养权的一方有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况发生时,另一方有权要求
变更抚养权。
法定的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法定情形有一下几种: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导致抚养能力发生较大的变化的,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但是要提交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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