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应当通知申请人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其补充的规定,破产案件受理费,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
破产申请由债务人提出,其破产受理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破产申请由债权人提出,其破产案件受理费用由申请人予交,待破产案件审理结束后,由债务人承担;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债务人不具备破产规定,其破产案件受理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破产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七日内交清,如有困难,经申请,待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延期,或者减、免交纳破产案件受理费。
破产案件受理费依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缴纳,原则上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比例缴纳,其标准是:
一、 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五十元;
二、 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部分,按4%缴纳;
三、 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部分,按3%缴纳;
四、 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部分,按2%缴纳;
五、 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部分,按1.5%缴纳;
六、 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部分,按1%缴纳;
七、 一百万元以上部分,按0.5%缴纳。 申请人申请的数额与实际数额不相符的,按人民法院核定的实际争议数额收取;其所需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按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另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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