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无论依哪项事由提出撤销申请,都必须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该事由确实存在,而不能凭感觉或想象提出申请事由。本案中,被答辩人在向法院提出申请时,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其提出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律所函枉法裁判”事由的存在,因而不符合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法院不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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