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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和范围

段文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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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3
一、行政强制对象

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行政强制原则

1.行政强制合法性原则(行政强制法定原则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2.行政强制适当原则(合理性原则)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合理,应当符合比例原则。

(1)“设定”行政强制应当适当法律、法规的立法机关设定行政强制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在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公民权利之间掌握平衡。

(2)“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适当

①能不实施就不实施

(a)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b)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价值应当适当

(a)查封、扣押的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b)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c)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

③选择适当的强制手段

(a)当事人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时,应当优先使用非强制手段;

(b)行政机关应当优先使用间接强制手段(代履行、执行罚),在代履行和执行罚无法实现行政目的时,才适用直接强制执行;

(c)多种强制手段都可以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即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

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1)经教育能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再实施强制。

(2)先行催告

①在制作行政强制决定前要催告,实施行政强制时要说理;在催告或者实施前,只要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的,应当立即停止强制执行;

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3)在催告过程中一旦发现当事人有故意逃避履行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教育不能成为恶意逃避惩罚和制裁的漏洞)。

4.禁止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原则

(1)不得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2)不得收取保管费;

(3)收支两条线;

(4)合理确定代履行费用。

5.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和法律救济权利原则

(1)陈述权、申辩权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2)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请行政赔偿的权利

①当事人对基础行政决定没有异议,只认为行政强制执行违法的,应当单独就行政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

②当事人对基础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对基础行政决定和行政强制行为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

③针对“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才可强制执行”的情况,由于基础行政决定的救济期限已过,当事人只能就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寻求救济;

④针对“当事人对基础行政决定不服,提起诉讼后,法院维持了行政决定或者驳回了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情况,如果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当事人又对强制执行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集中审查强制执行行为本身的合法性。

(3)申请司法赔偿的权利

①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强制执行后,如果法院裁定并执行,且没有变更基础行政决定,因基础行政决定违法导致法院的司法强制执行行为违法,且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由“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这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的法律知识。希望大家看了以后,能够对行政强制有一个更加深刻的认识。

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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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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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的范围
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进行行政强制的行为种类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其中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或财物采取暂时性的控制;而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强制其履行。
35浏览 2024-10-01
行政强制法查封扣押对象的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行政强制法查封扣押的对象有哪些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这条规定明确了查封、扣押的对象和范围。 1、查封对象特定原则。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查封、扣押仅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所谓“涉案”,是指与处理的案件有关,即与正在查处的违法行为有直接的联系。 具体而言,查封、扣押的对象主要有以下4类: (1)作为违法结果的物品。例如,企业生产的不符合质量卫生安全标准的产品。 (2)作为违法行为工具的物品。例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的工具和设备。 (3)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物品。例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将查封、扣押的对象界定为“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4)违法行为场所。即违法生产、经营的场所。 2、最低生活保障原则。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实施查封、扣押过程中,应当充分照顾到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生存权利,对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查封、扣押必须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这里的扶养指特定亲属之间在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照顾。从扶养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来分,有夫妻间扶养、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和兄弟姐妹间扶养4种情形。所谓生活必需品的认定,则有赖于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依据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自行裁量和判断。 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明确列举的8类不得查封、扣押的财产具体执行。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因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予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8)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3、不得重复查封原则。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某一特定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上,在同一时间内只能排他性地存在一个查封措施,而不论该查封措施的性质及目的是什么。同时性是重复查封的一个基本特点,如果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财物曾经一度被查封,但是查封措施已经解除,可以依据法定程序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采取查封措施,此时,并不构成重复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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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对象范围有哪些
中国行政处罚法不仅针对公民、法人等国内主体,第八十四条规定,即便是境外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士或组织,在中国境内如有违法行为,同样适用该法,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42浏览 2024-06-18
行政处罚的对象范围有什么
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给予行政违法相应制裁的相对人,即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人。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14浏览 2024-09-18
行政处罚的对象范围是什么
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给予行政违法相应制裁的相对人,即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人。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5浏览 2024-10-22
2020年4月,我表哥盗窃某养猪场生猪二头,被派出所传唤到案,查明情况属实,为进一步深挖我表哥的罪行,该派出所将我表哥关在指定住所监视居住。请问关于刑事强制措施的实施对象种类及适用范围又是怎么界定的呢?
[律师回复] 依照《刑事诉诉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五种强制措施。 一、拘 传   公安机关可以将需要拘传或经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拘传时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并摁指印。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取保候审    (一)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二)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三)取保候审的方式包括保证人担保和保证金担保。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能同时采取保证人担保和保证金担保。    (四)保证人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并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保证人必须填写《保证书》,并在《保证书》上签名或盖章。保证人必须履行法定的保证义务。被保证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或者可以在中国金融机构兑换的货币的形式交纳。    (六)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友、法定代理人、单位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    (七)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八)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决定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根据情况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变更为监视居住或提请逮捕。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九)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有关规定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十)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监视居住    (一)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适用的条件同取保候审相同。    (二)在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可以会见其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    (三)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被监视居住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五)被监视居住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提请批准逮捕。    四、拘 留    (一)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摁指印。    (三)对于被拘留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立即释放。    (四)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公安机关应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    五、逮捕    (一)公安机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    (二)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摁指印。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三)对被逮捕人必须在逮捕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立即释放,并将释放理由书面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四)对于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家属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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