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
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
保外就医的; (二)怀孩子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限定情形的,能够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
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议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