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条规定说明寒假、暑假是老师的法定假日。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三)款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这一件规定,说明寒暑假老师加班费应该三倍于工资。
不过法律同时规定:在取得教师理解的基础上与教师协商一致,不发或少发加班工资,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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