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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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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0
民事诉讼中中止诉讼的情形有哪些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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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125条询问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1、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2、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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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罪如何诉讼的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涉及到职务侵占罪这一类案件时,其最终的司法程序是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
具体来说,若检察院经过仔细调查和审查,确认犯罪嫌疑人确实有违法事实且相关证据充足无误,足以证明其刑事责任不可推卸后,会根据法律规定作出起诉的决策,同时将有关的案卷资料以及证据详细地移交至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需要指出的是,在职务侵占罪这个案件类型中,被害人无法直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但是他们依然有权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以寻求相应的赔偿。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一旦达到法定标准,便可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以下是几种被认定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类型:
1.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依照法律规定其无法独自进行相关活动的;
2.交易双方中的任意一方采用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等不正当手段,使得另一方在违背自身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做出决定的;
3.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对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且该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的;
4.经济合同的签订违反了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的要求;
5.以看似合法的形式来掩饰实际的非法目的的行为。
所有这些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其产生之日起便失去了法律的约束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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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举证规则
有关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其中两条内容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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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就一个欠条起诉有多大把握胜诉
[律师回复] 解析:
持有欠条并不必然保证能够赢得诉讼案件。
具体而言,如若欠条撰写得当规范,同时没有超越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且具有充分的法律证明效力,那么胜诉的可能性将会大大提高;
然而,倘若仅凭欠条作为唯一证据,却无法证实当事人之间确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那么胜诉的机会将大打折扣。
关于通过欠条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详细步骤如下所示:
首先,需撰写一份详尽的起诉状,并随附相关证据资料至被告所在地区的法院立案庭提交申请;
其次,法院对上述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确认符合立案条件者,予以立案受理,并要求申请人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
再次,立案完成之后,法院将择期举行公开审理,各方当事人可在法庭上就争议事实展开质证和辩论环节;
最后,法院依据庭审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依法作出判决裁决;
待判决书正式生效后,若对方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方有权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
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
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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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125条讲了什么?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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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中复议前置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我国现行法典中明确规定了一些行政复议应先行执行的特殊情况,具体包括:
1.行政权属纠纷裁决案件。
依照相关法律条文,对于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持有异议的被处罚者,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工伤保险案件。
根据相关法律条款:
“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有关单位或个人均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同时亦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的拘留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裁决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
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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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以什么为条件起诉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侵占罪被归类为“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范畴内,这一类型的案件具备鲜明的自诉性质,意味着其应当由被害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自行进行受理。
关于侵占罪这类自诉案件的起诉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步骤:
首先是被害人或他们的授权代理人通过申请立案的方式启动刑事自诉程序;
其次,法院会对被害人提交的起诉状进行审查,通常情况下,审查时间应在收到起诉状后的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接着,法院可能会尝试在查明事实、辨明是非的基础之上,进行庭前调解工作;
如果调解未能达成共识,那么法院将会安排开庭审判,在庭审之后,依法作出判决,如有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满,均可提出上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一条
自诉状或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诉状的名称为《刑事自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的为《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二)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的近亲属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三)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四)具体的诉讼请求。
(五)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六)物证和书证名称、件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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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规定民事诉讼书怎样写
民事诉讼书的标题就是民事起诉状,接下来就是原告,被告,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告人的签名,诉讼状提交的时间等这些基本的内容依次进行罗列。写民事起诉状重点要注意讲事实,摆道理,并且自己的请求事项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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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楼下凌晨四点来敲门骂人是否构成扰民
[律师回复] 解析:
凌晨时分实施暴力敲门行为,严重干扰他人正常作息秩序的,虽然不视为刑事罪行,但无疑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且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在这种情况下,实施夜间暴力敲门骚扰他人生活安宁的行为,实际上构成了严重妨碍他人正常生活的违法行为。
面对这样的情况,公安机关有权对相关人员进行严厉警告和训诫,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
然而若情节严重,则可依据法律法规给予上述违法行为最长至十天的拘留处分,同时处以最低五百元的罚款。
假如您长期遭受类似的骚扰行为,请务必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请求依法惩治这些无良的骚扰者。
此外,针对此类骚扰行为,您还可以采取法律诉讼的方式,要求侵权方立即停止侵害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受害人的名誉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从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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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反诉规定有哪些?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第二百三十三条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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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刑事诉讼法未回避后果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审判员、检察官及侦查官员若出现以下任意情况,均应主动提出回避请求,同时,相关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均享有此权利:
首先,若该官员为本案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家属;
其次,当个人或其近亲属与其负责的本案存在利益关联时;
再次,在过去曾作为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的经历中;
最后,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除办案以外的其他密切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况。
审判员、检察官及侦查官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指定人士的宴请礼品馈赠,更不可违反规定私下会面。
如果审判员、检察官、侦查官员违反上述规定,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关于审判员、检察官、侦查官员的回避问题,应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进行决策;
而对于院长的回避,则需经本院审判委员会批准;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则需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批准。
在对侦查官员的回避做出决定之前,侦查官员仍须继续履行对案件的侦查职责。
对于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可申请复议一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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