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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对公安机关而言,由于担负着治安和刑侦双重责任,警力资源十分紧张。公安机关对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拘留、逮捕)设有专门的机构(看守所、拘留所)和人员,但对并未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却没有设立专门的业务机构来履行执行之职。因此,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决定的监视居住,再根据检察机关的要求,委托检察机关自行执行,既为公安机关节省了警力和财力,又减轻了公安机关的负担和责任,公安机关自然没有异议。
对于你的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认罪怎样外里这个问题,要知道这种变通的打法律擦边球的做法,对公、检两家都有利,法律对此也并未明令禁止,因此在一些地区十分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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