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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公司 住所地:邢台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经理。
电话:××××××
1、依法解除合同,被告返还原告价款100000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订立合同,约定原告订购被告桌椅等办公用品。签订合同后原告预先支付价款100000元,但被告一直未履行合同,致使原告不能按时使用,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解除合同,判决被告返还价款,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此致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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