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是这样规定的:在生产经营活动当中,经营者得遵循自愿、平等、公平以及诚信的原则,同时还要遵守法律以及商业道德。
这里所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的就是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里,违反了本法的规定,把市场竞争秩序给扰乱了,还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可以用以下这些不正当的手段来进行市场交易,从而损害竞争对手。
第一,假冒别人的注册商标;第二,随意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用跟知名商品差不多的名称、包装、装潢,导致和别人的知名商品弄混了,让购买者误以为是那个知名商品;第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让人容易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第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做出容易让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这些条款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好好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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