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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有个强制处理的期限,通常是 10 天。
从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确定的那一天起,往后数 5 天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得通知当事人去把扣留的事故车辆领走。
要是因为扣留车辆而产生了费用,那是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来承担的。
不过,如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经通知当事人去领取车辆了,可当事人却超过了规定时间还没去领,那之后产生的停车费用就得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要是经通知当事人 30 天后,他们还是不领取车辆,并且经过公告 3 个月还是不领的话,那对扣留的车辆就会依法进行处理。
这个期限的设置,主要就是为了能及时处理交通事故,维护好相关的权益,让交通秩序一直保持正常,也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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