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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发包商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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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3

发包商是指在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发包人有时也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这里统称为发包人。

关于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发包人进行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实行招标发包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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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提存的概念包含什么内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提存的概念包含哪些内容 提存对于很多人来说可能还是一个陌生的概念,但实践中人们经常是会有类似于提存的想法,只是不知该如何操作。 从法律上来讲,提存是指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或其本人的利益而将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交于提存机构寄托、保管,在条件成就时,由提存机构将提存物交付债权人的活动。通俗一点讲,提存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债务人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可以申请将债的标的(如借款)交于法定的提存机构,债务就视为履行了;另一类可以买卖合同为例加以说明:买卖双方签订协议后,买方按照协议约定先将价款提交于提存机构,卖方据以发货,当协议所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如买方验货合格,卖方就可以向提存机构申领该笔款项,实现买卖合同的完全顺利履行。 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债务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提存公证,从而消灭债务,并将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给债权人。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2、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3、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1、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 2、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可以提存的标的物包括: 1、货币(含本、外币); 2、有价证券、票据、提单、仓单权利证书; 3、贵重物品; 4、担保物(金)或其他替代物 5、其他可以提存的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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