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离婚程序假如是单方面提出离婚呈请,呈请人须填写一份《离婚呈请书》,亲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记处。假如双方同意共同向法庭提出离婚呈请,双方应填写一份《共同申请书》,并亲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记处。除非得到法院批准,否则要在结婚最少1年后才可提出离婚呈请。呈请人必须证明他/她有理由(或根据)认定婚姻已到终结,即法庭所指的「婚姻已破裂至无法挽救」。法庭会接受下列其中一项或多项理由为证明:
配偶曾与人通奸,而呈请人认为无法忍受与他/她共同生活。
配偶的行为令人无法合理期望呈请人可与他/她共同生活。
在提出离婚呈请前,呈请人与配偶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1年,而其配偶也同意离婚。
在提出离婚呈请前,呈请人与配偶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2年。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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