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
(2)《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男25周岁、女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4)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农民以及城市无用工单位的人员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5)法律规定期限为最低期限,如单位有其他照顾制度,由单位自行确定。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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