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 当事 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损失的,应当
赔偿损失。”所以,
借款合同属于合同中一类
合同类型,法律上是允许约定
违约责任的。
另外
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逾期利息”本身就是一种
违约条款,逾期利息即是
违约金。所以违约金是可以以事先确定具体数额的形式约定,当然也可以以逾期利息形式出现,因为国家法律
法规对于以确定数额的方式支付违约金并无禁止性规定,按照
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该种方式法律上是不限制的。
2、《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法律依据:
3、《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 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
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
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 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