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公司
股东变更的,不影响
担保合同效力,主债权有效的,公司就要承担担保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条【
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
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变化对
合同履行的影响】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
债务人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
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