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离婚损害赔偿的侵害主体
离婚损害赔偿的
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的配偶一方。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能将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侵权人承担
赔偿责任。因而,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不存在
共同侵权问题。同时,这里所说的配偶,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如果是非法婚姻关系的配偶,也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侵害行为
离婚侵权行为是特定的,即只有:
①
重婚②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③实施
家庭暴力④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这四种法定侵权行为。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被害主体
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被害主体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一方,不可能是其他人。
四、离婚损害赔偿的侵害对象
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只能造成他人人身利益(即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的损害,其损害结果虽然也包括物质损害和
精神损害,但其物质损害具有特殊性,即不包括单纯的
财产损害。
五、离婚损害赔偿的
赔偿特定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则有限制条件,即必须以离婚为前提。不离婚则不能主张
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