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可以以
劳务出资,
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
知识产权的
使用权等,以实物、知识产权的使用权等货币方式
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不得高估。
2、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
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
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