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的,如果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名称约定的不准确,但是能确定具体仲裁机构的,认定该仲裁条款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
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
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
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
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
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