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
买房迁户口流程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户口迁移:1、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人因故无法办理迁移手续的,可书面委托有
民事行为能力的
家庭成员办理。
2、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
监护人办理。
3、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
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购买、交换或分配住房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4、本市居民系
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的,经其同意,其本市非农业户口的
直系亲属(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可以在其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本市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
(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迁移;
(二)夫妻之间的迁移;
(三)(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迁移;
(四)公婆与儿媳之间或者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迁移。
第三十九条 本市居民在本市范围内办理户口“网上迁移”的,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
户口迁移证》。迁往外省市或者在本市范围
内迁移不适用“网上迁移”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户口迁移证》。
第四十条 持
证人遗失《户口迁移证》的,应当及时到发证地公安派出所报失并提出补发申请,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
5、《户口迁移证》超过
有效期而未报入户口的,持证人应到原发证公安派出所申请换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重新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