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
债务转化为
个人债务的认定为:
合伙企业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
债权人请求
普通合伙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或者合伙企业经债权人同意后,将债务依法转移给第三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伙企业法》
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出
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3、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
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