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
监护人负有
监护职责,对于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关系重大,有较多的立法例通常都规定了不得担任监护人的消极资格。不得作为监护人的人主要包括:
监护人应当年满十八周岁以及不损害
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根据《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的不能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 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
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
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
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
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