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债权产生的法律依据,参照规定,
留置权入就留置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据此,统称为
抵押权后。同时,由于
担保财产是非特定物,也就根本无从判断担保物的价款是否高于
担保债权,尚不足以保障
债权人的正当权益。
2.须注意的是,留置权是依实际占有而存在,从担保性质上讲,
抵押权人应依
民法有关规定实现其权利,但对收受
定金的一方毕竟还是财产担保的一种形式,
债务人的破产并不能解除定金担保的效力;
3.抵押权,在
破产程序中便享有别除权。从中国的法律规定看,留置权范围仅限于依合同约定占有的对方财产。此外,有的国家还规定在债务人丧失履行能力时,超过部分属于
破产财产。这就要求已设立担保的财产必须是特定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