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伤残补助金和
伤残津贴的区别为:概念不同,伤残津贴是指
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
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
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
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伤残补助金是职工在受到工伤时根据相应的
工伤等级享受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待遇,数额为规定月份数的本人
工资,而且是一次性支付。所依据的相关条例不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
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
护理费;
(六)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
因工死亡的,其
遗属领取的
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
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
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