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况下,
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2、流窜作案,是指
跨市、县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3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2人以上共同作案。
3、
犯罪嫌疑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
辩护人认为拘留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
申诉,要求解除拘留。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拘留。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4、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5、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也就说,一般情况下,
刑事拘留不超过14天。
6、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7、即在特殊情况下,
刑事拘留期限可以延长到3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