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职工调动、
辞职、
解除劳动合同或
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
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2.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
劳动者办理档案和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据此,在职工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十五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拒绝或故意拖延的情况,职工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委
申请劳动仲裁和
向法院提起诉讼。待仲裁裁决或法院
判决生效后,如用人单位仍拒绝为职工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职工可以持该生效裁决或判决向基层人
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出面要求用人单位或相关存档机构配合办理职工档案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