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
减刑、
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
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
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