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伤害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人
民法院的
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
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提出
工伤认定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
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
因工死亡应提交人民法院
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供
医疗机构的抢救和
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
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提交由设区的市级相应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
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
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