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
受害人有取得
赔偿的权利:
(一)违示
拘留或者
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
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
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
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
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东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
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