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的具体程序为:
(1)申请人
收养人应向收养
登记机关提出收养申请,同时应将收养申请书、双方协议书及有一定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的承认书及所在单位的证明信提交给”收养登记机关,并说明收养子女的目的和理由;
(2)调査。办理收养的工作人员在核对申请人的有关证件后,应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査,査明是否符合收养的各种条件;
(3)公证或登记。经幸面审査后,确实符合收养条件的,即应准予其
收养关系成立,办理收养手续。在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的,应发给收养证明书;在基层政权机关办理的,应给予登记。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被收养人的范围】下列
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
抚养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