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将来订立的协议产生的
纠纷。
预约协议,是指约定于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本约协议的协议。
比如,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定等协议,其实质就是预约协议。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协议,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协议,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协议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协议
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协议并主张
损害赔偿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更强调预约协议的实质要件,即有于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协议的意思表示,同时损害赔偿不再单列,而将之归入违约责任。
预约协议的目的在于订立本约(即将来要订立的协议),一方当事人违反协议约定不履行订立本约协议的义务,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签订认购意向书后买受人不来认购,则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
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