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诉讼的
举证责任: 是指在行政诉讼中,
当事人应当举出
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
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
2、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的有: 根据我国的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关于证据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应当在收到
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
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3、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中,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证明
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
起诉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
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