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况下,被告对作出的
行政行为负有
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
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若无法定事由,在
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3、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
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
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