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
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项规定,违反
监视居住规定“情形严重”是指:
1、故意实施新的
犯罪行为的;
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
审查起诉的;
3、实施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干扰
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4、未经批准,擅
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5、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
6、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