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年限因用途不同而不同。根据《城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根据《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
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
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