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的规定,解除与试用者之间的
劳动关系。但前提是,用人单位必须有
证据证明劳动者不具备录用条件。否则解聘决定无效。
所谓试用期必须是
劳动合同约定了的,才有可能存在试用期。
如果与单位并无劳动合同,所以不存在试用期的约定,这属于
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到
劳动法的保护,按照规定,事实劳动关系下,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解决劳动关系。
如果是单位要求解除的,应当
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当于一个
月工资).若单位没有支付,可以在
申请劳动仲裁时要求单位再加付50%的
补偿金,这样实际上是
1.5个月的
工资了.
若单位支付的
加班费不符合法律规定加班费应当是平时工资的
1.5倍,可以要求单位补足加班费,按照规定,还可以要求加付所克扣加班费25%的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