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申请书、《国有
土地使用证》原件、《
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共有权证》
复印件(验原件)、
身份证双面复印件(第二代双面复印)验原件,特殊情况附书面说明。
1、因房屋买卖发生的个人《国有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关于办理土地登记的函”;
2、因房屋买卖发生的单位《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审查表”,同时提供
法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工商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3、因
继承、赠与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公证书》(原件)。
4、因
离婚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
离婚证明或法院裁决书复印件(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