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小时计酬为主,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
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
当事人不得约定
试用期。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
口头协议,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
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6、
社会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
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
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
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