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
抗诉及对案件再审时的法院的审级
再审程序是一种补救程序,它不是每一案件都必经的
诉讼程序,也不是
一审程序、
二审程序之外的三审程序,因此人
民法院对抗诉案件进行再审不是增加了审级。人民法院接受抗诉及对案件再审时的法院的审级,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按照再审程序向哪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由哪级人民法院接受抗诉并对抗诉案件进行再审。
(二)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根据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有责任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以监督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同时,由于案件是基于抗诉而进行再审的,因此,人民检察院也应当派员出席法庭,使检察
监督权得以完整地实现。审理
刑事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若是违反了程序法的规定,或者是在一审时没有掌握足够的
证据就
起诉,并
量刑,此时在接受到刑事案件的
判决书之后,不管
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异议,此时都可以提出抗诉的请求,抗诉之后的审理结果若是与一审有较大的差异,此时参与一审的司
法人员的
处罚会比较重。